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中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90.11.24  90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11.10.12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中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班級或學生團體等舉辦之學生校外教學、訓練、參訪、競賽、展覽或旅遊等活動。
第 三 條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利用各種集會時間、相關課程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安排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加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二、舉辦學生團體幹部研習課程時,宜提供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涉及違法行為之資訊,並將其放置於學校網站上供全體師生查閱,受訓人員結訓後亦應於各類學生團體或班級集會時宣導周知。
第 四 條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活動,應先向相關權責單位申請。系學生會、班級及學生社團等非教學活動應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學生校外教學活動應向教務處課務與註冊組申請、志工團體應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或所屬輔導單位申請、其它團體亦應向權責單位申請。
 二、於出發前一週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未成年參加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及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人員及車輛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等資料送交學校備查。但若從事校外較具危險性活動,如泛舟、浮潛、登山攀岩等,參加學生均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規劃路線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之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四、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活動地點,應選擇具合法營業登記及安檢合格之場所,並遵守場所、地點之相關規定。如需交通車輛安排,應依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若自行開車或騎車,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五、活動實施前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各種天候狀況,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或有重大不便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延期舉行應另向學校申請。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中止活動,如無法立即返家,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六、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別注意安全;且需依計畫時間返回,如有事先離隊者應向活動負責人報准。
第 五 條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學生或視狀況通報地區警政及相關機關共同處理意外事件,讓學生獲得妥善之照料。
第 六 條學生校外活動(含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 七 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者,無論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或擅自行動之人員,一律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 八 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