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外活動家長通知單

  • 依據109年12年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法訂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於112年1年1日施行,賦予已成年學生得自主決定參與各種活動意願。
  • 學生如參與特殊性之校外活動,如:登山、攀岩、泛舟、浮潛等,本校要求主辦單位應提醒參與學生自主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將回條繳回主辦單位(紙本或電子形式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