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運用學產基金針對學生遭遇急難事故給予慰問。
(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
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均可申請,但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100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
超過1000萬元,或學生出於故意及違法行為,則不予核給。
- 學生因傷病住院連續滿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
-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
- 學生本人或父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死亡。
-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
有,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 請 類 別 | 證 明 文 件 | |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 1.醫療診斷書正本(住院證明七日以上) | |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 | ||
3.家庭(須包含父母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 ||
學生死亡者 | 1.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相驗證明書正本 | |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包含除戶;詳細記事) | ||
3.家庭(須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若當事人死亡,可以「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 ||
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 | 1.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單(若為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僅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由醫師逕行認定,需附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 | |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 | ||
3. 家庭(須包含父母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 ||
父母或監護人死亡者 | 1.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包含除戶;詳細記事) | ||
3.家庭(須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若當事人死亡,可以「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 ||
父母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 | 1.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單(若為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僅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由醫師逕行認定,需附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 | |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 | ||
3.家庭(須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 ||
父母遭遇天災害而住院者 (非車禍及一般傷病) | 1.醫療診斷書正本 | |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 | ||
3.家庭(須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 ||
父母或監護人失蹤、入獄服刑、非自願離職者 | 1.失蹤:3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 入獄服刑:在監執行證明 非自願離職者: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 | |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 | ||
3 家庭(須包含父母或監護人與學生)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
※學生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若符合「低收入戶」身分,可用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取代最近 1 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低收入戶證明需含父母學生三人資料)。
※以上資料皆須為正本,若為副本則須加蓋核發單位之關防,視同正本。